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 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2. 服務滿1年
3. 服務時數達150小時
■ 功用:可作為獎勵、升學、進修、就業之證明。
■ 應備文件:
申請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封面及內頁)及相關證明文件。
■ 將相關應備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 運用單位受理志工之申請後,經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覆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 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紀錄冊遺失或損壞如何申請補發?
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八條向原運用單位
(社會處或各局處)申請補發。
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請攜帶乙張大頭照(1吋或2吋皆可)申請補發,其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 相關檔案:志願服務紀錄冊補發/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