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五0小時以上者。
申請:
志工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核發: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志工之申請後,經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覆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用途:
可作為獎勵、升學、進修、就業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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