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志工隊成立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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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隊申請表-空白
宜蘭縣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隊員名冊
成立志工隊所需文件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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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依序排列)
1.
公文
2.
志願服務計畫
3.
運用單位組織章程
4.
單位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5.
志工基本資料清冊(單位自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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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各志工隊之成立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本縣社會處)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2處備案。但志工隊屬社福類僅需送社會處核備即可。
2.
志工隊每半年須填半年報送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